哪些內容不能注冊為商標?
哪些內容不能注冊為商標?
眾所周知,商標是保護自己企業和品牌的“盾牌”,但商標注冊也需要一定的條件。
有些內容不能注冊為商標。具體內容如下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八條規定:
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區別于他人商品的標志。
包括文字、圖形、字母、數字、三維符號、色彩組合、聲音等。
而上述要素的結合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據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十條:
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:
1.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名、國旗、徽記、國歌、軍旗、軍徽、軍歌、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。
與中央國家機關名稱、所在地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名稱、圖形相同的名稱、標志;
2. 與外國的名稱、旗幟、徽記、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;
3. 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、旗幟、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;
4. 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正式標志或檢驗標志相同或類似,但經授權的標志除外;
5. 與“紅十字”、“紅新月”的名稱、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
6. 種族歧視;
7. 由于具有欺騙性,公眾很容易對商品的質量或產地產生誤解。
8. 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有害影響的。
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道的外國地名,不得作為商標使用。
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的除外;
使用地名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十一條規定:
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:
1. 商品的通用名稱、圖形、型號;
2. 只直接表達商品的質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數量等特點;
3. 其他缺乏顯著特征。
前款所列商標,經使用具有顯著特征,易于識別的,可以作為商標注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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